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23号)、《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咸文[2004]20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4]109号),成立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简称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全市城市规划和城市测绘管理职责。具体职能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测绘法》等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城市规划和城市测绘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具体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评审、管理和实施;协调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管理。
三、负责全市规划编制、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四、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利用)规划等的编制(修编)工作。
五 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本城市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招标、审查;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检查、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
八、负责本城市规划区重要城市雕塑、景观规划设计、重要区域(地段)街景建筑装饰设计。
九、负责城市测绘(包括数字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测绘基础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
十、负责城市规划、城市测绘档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城市测绘行业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组织专业培训。
十一、指导县(市)城市规划编制(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代表政府组织或参与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的审查。
十二、负责管理本市所辖县(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四、负责局系统党务、人事劳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